第二十七條基金募集機構向普通投資者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提供風險測評問卷,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測試,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金募集機構要核查參加風險測評的投資者或機構經辦人員的身份信息;
(二)基金募集機構以及工作人員在測試過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誘導、誤導等行為對測試人員進行干擾,影響測試結果;
(三)風險測評問卷要在填寫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得出相應結果。
第二十八條基金募集機構要根據投資者信息表、風險測評問卷以及其它相關材料,對普通投資者風險等級進行綜合評估,并在評估工作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資者風險等級評估結果。
第二十九條基金募集機構可以將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資損失;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符合《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專業(yè)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可以進行轉化。
投資者轉化效力范圍僅適用于所告知、申請的基金募集機構。其它基金募集機構不得以此作為參考依據,將投資者自行轉化。
第三十一條專業(yè)投資者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轉化條件的專業(yè)投資者,通過紙質或者電子10文檔形式告知基金募集機構其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的決定;
(二)基金募集機構要在收到投資者轉化決定5個工作日內,對投資者的轉化資格進行核查;
(三)基金募集機構要在核查工作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告知投資者核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yè)投資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轉化條件的普通投資者,要通過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向基金募集機構提出轉化申請,同時還要向基金募集機構做出了解相應風險并自愿承擔相應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
(二)基金募集機構要在收到投資者轉化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投資者的轉化資格進行核查;
(三)對于符合轉化條件的,基金募集機構要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資者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補充提交相關信息、參加投資知識或者模擬交易等測試;
(四)基金募集機構要根據以上情況,結合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偏好等要素,對申請者進行謹慎評估,并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告知投資者是否同意其轉化的決定以及理由。
第三十三條基金募集機構要建立投資者評估數(shù)據庫,為投資者建立信息檔案,并對投資者風險等級進行動態(tài)管理基金募集機構要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投資者信息重復采集,提高評估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