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機構賬戶盡職調查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對新開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一)機構開立賬戶時,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該機構授權人簽署的聲明文件,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企業(yè)和消極非金融機構。聲明文件應當作為開戶資料的一部分,聲明文件相關信息可并入開戶申請書中。
(二)金融機構應當根據(jù)開戶資料(包括通過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程序收集的資料)或者公開信息對聲明文件的合理性進行審核,主要確認填寫信息是否與其他信息存在明顯矛盾。金融機構認為聲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時,應當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有效聲明文件或者進行解釋。不提供有效聲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釋的,不得開立賬戶。
(三)識別為非居民企業(yè)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并記錄報送所需信息。合伙企業(yè)等機構聲明不具有稅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機構可按照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稅收居民國(地區(qū))。
(四)識別為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據(jù)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程序收集的資料識別其控制人,并且獲取機構授權人或者控制人簽署的聲明文件,識別控制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識別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并記錄消極非金融機構及其控制人相關信息。
賬戶持有人為非居民企業(yè)的,也應當進一步識別其是否同時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
(五)金融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新開機構賬戶情況發(fā)生變化導致原有聲明文件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可靠的,應當要求機構授權人提供有效聲明文件。機構授權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能提供聲明文件的,金融機構應當將其賬戶視為非居民賬戶管理。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jù)現(xiàn)有客戶資料或者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標識,識別存量機構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企業(yè)。
除通過機構授權人簽署的聲明文件或者公開信息能確認為中國稅收居民企業(yè)的外,上述信息表明該機構為非居民企業(yè)的,應當識別為非居民企業(yè)。
識別為非居民企業(yè)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并記錄報送所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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